在融合发展方面,笔者认为当中有四个层次:第一是“地域融合”。可在“数码湾区”的框架下,推动与深圳,以至大湾区内其他重点区域和领域融合为一体化经济体,推进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对接”,各自发挥互补性比较优势,实现规模效应和协作共赢。
第二是“数据融合”。可与大湾区其他城市统筹协商加快湾区数据流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推进产业群的数字化转型。
第三是“创科融合”。实事求是地按“香港研发、湾区转移、内地市场、国际出海”四部曲,打通官产学研各环节,整合连结为一个完整的创科产业链,激发市场力量,推动科研成果商品化。
第四是“数实融合”。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技术改造,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弥合“数字鸿沟”,把数字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法规监管方面,笔者建议,可制定跨区域跨体制的专门性政策和规制框架,助促大湾区内乃至国际间的数据流通,并为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提供重要示范。同时,建议政府可参考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地立法规管数字经济的做法,防范网络犯罪、完善数据管理机制、防堵私隐漏洞,打造透明安全的数字空间,并与持份群体建立互动互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