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14日电/网评:破除湾区要素流动藩篱
来源:大公报 作者:林顺潮(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当中提出香港除了要“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外,亦要“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香港肩负着推动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使命,同时这亦是香港未来的高质量发展方向。
大湾区拥有“一国、两制、三法域”,同时亦存在“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因此与世界上其他湾区如纽约湾区、东京湾区大有不同。这些复杂的制度差异,让整个大湾区的参与者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然而,这也使得大湾区当前在规则统一性和要素流动效率方面存在一些短板,在法律体系、资金流动、行业资质互认等方面存在差异,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是限制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为破解这一难题,《决定》第27条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统一实践,实际上就是国家对衔接国际规则的先行探索,对推动制度开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香港作为拥有“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的国际大都会,在此定位中可以担当更多重要角色,例如在医疗方面,可协助国家医疗服务业及产品衔接国际规则,同时将国外的先进技术及管理模式引进大湾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多赢局面。
研究扩大“自贸区”范围
要素自由流动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动力。为此,建议支持研究建立扩大“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合作区”范围,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先行先试,以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模式,消除现存的一些投资和贸易壁垒。例如现时粤港澳大湾区允许在横琴、前海、南沙自贸区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协商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熟悉的法律解决争议。比方说港商及外商可以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为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可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香港仲裁。扩大“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合作区”范围可以疏通大湾区的机制差异,化为大湾区及香港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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