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大陆地区的演艺人员,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是必然会在国家统一大业的范畴内,作出正确的表态的,这是正常的情况,而且也不违反台湾当局的法律。台湾当局不能因为他们在大陆地区的政治表态或日常聊谈,有这方面的言论,就“移花接木”地当作他们到了台湾地区演出时,也将会有此言论。
正因为如此,主办方就搬出了胡歌作为“比照物”。实际上,胡歌是大陆八个民主党派之一的民盟的盟员,也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的“特邀观察员”。他在参加这些公职活动中,必然会说了台湾当局不愿听也不敢听的政治语言。
可能正因为胡歌的赴台出席两岸文化交流活动,据传是时任“行政院”副院长的郑文灿积极“疏通”,才获得批准的;而郑文灿是被视为赖清德“二零二八”大选的民进党内主要竞争对手,已经因涉贪(五百万元,而且已经主动退还行贿者)被拘捕,昨日更是被桃园地检署提出起诉,求刑十二年,因而有关主管单位及人员受到“杀鸡儆猴”的震慑,而不敢像郑文灿那样热心于两岸文化交流,反而是要设“卡”阻挡,以表明与郑文灿“划清界限”?
其实,即使是王以太在大陆的宣传文案提到“中国台北”,也是符合台湾当局的法律规定的,尤其是陆委会成立的缘起。实际上,“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提及“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及第十一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还有《两岸关系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而且也符合当时“国统会”“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定义,因而《两岸关系条例》的第一句就是“国家统一前”,而陆委会就正是《两岸关系条例》的主管单位。
根据《两岸关系条例》的定义,中国分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两个地区,因而主管及处理两岸关系及大陆事务的机构就称为“大陆委员会”亦即简称的陆委会。而其大陆的对口单位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为国台办,作为处理两岸事务的官方单位。因而在承认“九二共识”的马英九主政时期,国台办与陆委会建立了制度性的联络机制。除此之外,双方在官方组织底下,分别又成立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大陆)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台湾),作为处理民间相关议题的平台。
这也正是某些“独”派政党、团体和人物,老是要求撤销陆委会,将其业务并入“外交部”,并以“中国司”来行使业务职权的“理论依据”所在。因此,将“中国台北”视为“违法”,是有悖于陆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的“宪法增修条文”、《两岸关系条例》初衷的。
其实,在国际组织活动中,包括最近进行的巴黎奥运,台湾地区代表团的称谓,就是“中国台北”,尽管台湾当局自己译为“中华台北”,但国际上的通例就是“中国台北”。既然台湾当局认为“中国台北”是“矮化”,那就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拒绝参加这些国际组织活动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