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睿:《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委工作条例》)和《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相衔接,在第十四条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可以并用的两种处理手段,既不能以组织处理规避党纪处分,也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组织处理。
《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给予党员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的,必要时可以同时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建议。二是给予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通常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按规定降低其职务职级,故不需要同时给予其组织处理。
如何落实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要求?同一事实对应的违纪行为类型和违法行为类型不一致的,在制作处分决定文书时怎样准确表述?
黄睿: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是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是对该要求的细化,这些都是对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适用的要求。
对于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匹配适用。根据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和处分期匹配适用,党内警告处分可以与政务警告或者政务记过处分匹配适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可以与政务记大过或者政务降级处分匹配适用。
对于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匹配适用。撤销党内职务(含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处分与政务撤职处分匹配适用,开除党籍处分与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匹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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