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道理,基本法赋权立法会议员审议财政预算案及其他法案,包括审议后否决这些法案,这种法律赋予之权力乃属公权而非私权。公权乃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间所行使之权力,而非为了本身个人政治利益或图谋而可滥用之权力;前者是正常的行使权力,而后者是滥用公权之违法行为。另一例子是正常否决议会法案是合法的,但若有议员受贿赂而否决法案,则属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
这分别是明显的,亦符合普通常识,一般人应该明白。奈何有所谓法律学者似乎不明白这分别,更公开质疑为何视滥权行为为非法行为。究竟这些所谓法律学者是无知还是刻意混淆视听,则只有他们自己能解答。
串谋颠覆政权罪的核心问题乃是否有人透过协议滥用公权,借以达到颠覆政府的非法目的。若然,这种行为可以说是与初选毫无关系,亦不影响初选本身的合法性。在审讯期间,我们不想,亦不应,透过这些讨论以正视听,是因为我们不想影响法庭审议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奈何我们是君子,但别有用心的是小人。只希望传媒不要为小人所利用,成为误导大众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