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这一系列文件集合,多冠以“框架”、“指引”之名,从而首先示明其性质更接近于相对柔性的行政指导,政府的既定偏好与价值立场并非以强制干预及法定规限的方式做出。其次从表达上看,数据道德、合规伦理等宣言式美德或原则性道义构成了这些指导文件的主要叙述,“法化”(Juridification)规则及问责(Accountability)语言的弱化也是软法的典型特征所在。此外,企业、用户等利益攸关方的角色订明并不诉诸于“命令─控制”关系,而是平等合作者,例如《模范框架》中就设计了磋商交流、建立信任、形塑共识等措施。
作为一种现代规制工具,采用软法治理的积极意义明显。例如,它通常被视作某种既自由但又不乏公共理性的制度形态,这种较为平衡的自由式家长主义路径自带先验的道德正当性。实施软法所需的开放、协商、沟通等程序性价值能够体现更多的“公共善”,进而有助于实现被规范对象的知情认同、自我约束,以及合作遵从。此外,软法本身可以无意间改变环境或背景,并突出行业最佳实践或惯例的显着性,由此保持监管秩序的前后一致和结果可预测。
在普遍法理之外,软法构建之于香港人工智能发展更是另有深意。香港长久以来都在推动创科事业上踌躇满志,然而命运的齿轮却多次空转。从数码港计划开始,香港陆续错过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风口,直至现如今迎来了新一轮由大语言模型引领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浪潮。如何最大程度把握此次科技机遇,无疑也考验着特区政府及相关治理者的施政智慧,也正是如此,软法治理模式因其开放宽松与韧性包容而获得了行业监管青睐。诚如前述金管局在《应用人工智能高层次原则》中就明确表示,过分规限或硬性的规定,或会窒碍人工智能相关科技向前发展。
务实地选择软法治理,充分说明监管者已然清醒地认识到,推动香港人工智能有所作为的非对称性优势,并不在于规模市场及其需求,而是如何发展出一系列更符合自身科技产业发展利益的“错位”监管思路与创新治理方法。更进一步,香港是否可利用其独有的普通法思维体系来创制规则也值得想像。譬如对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原则进行适度扩张解释,以满足人工智能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的客观技术需求;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普通法法律续造也应包括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作品具有宽泛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亦或是在特定个案情境中探索豁免大模型训练使用的版权侵权责任,等等。总之,以普通法因应技术和产业发展可视作香港向其他法域示范治理创新的有效选项。
为人工智能治理起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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