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要求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实事求是用好“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半年报”显示,202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87.9万人次。这反映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抓住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在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上着力,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从“半年报”来看,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54.2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1.6%,充分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融入日常做在经常,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已成常态,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存在问题就处理,切实把监督挺在前面。
与此同时,通报还显示,第三、第四种形态分别占比3.5%、4.1%。这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这一手始终没有松,以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
此外,在高压震慑之下,不少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主动投案。“半年报”发布的当晚,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保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此前已有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谭景坤,海南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主任林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郝明哲等多人主动投案。这彰显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叠加效应正在形成。
“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的制度成果。
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切实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准确运用,正确把握政策策略,统筹把握事实证据、纪法标准、思想态度等具体情形,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充分调动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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