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7月8日电/澳门新华澳报8日发表富权文章:既是清除连任障碍也是睚眦必报更是杀鸡儆猴。以下为文章内容。
民进党尤其是“新潮流系”的“大阿哥”郑文灿在因涉嫌贪污被检调人员带走,法院裁定其以新台币五百万元交保之后,昨日透过海基会发出新闻稿,宣布请辞董事长一职。从而创造了“两进两出海基会”,及先后两次在海基会任职时间都是最短的记录。
实际上,郑文灿首次进海基会,是于二零零七年,因在“新闻局长”任内,宴请日本富士电视台,被外界质疑卷入“台视释股案”而辞去“新闻局长”之职,被陈水扁安排进海基会担任副秘书长之职。但因在苏贞昌、谢长廷竞争二零二八年民进党“总统”候选人的内斗中“站错队”而被打入冷宫,只待了五个月就离开了海基会。这一次的时间更短,从六月七日担任海基会董事长开始,到昨日宣布辞职,恰巧正好是一个月。
郑文灿受“富士宴”之累辞去海基会副秘书长后,时为“行政院”副院长的蔡英文,担任“行政院处理无线电视事业公股股权转让审议小组”召集人,她公布“富士宴”报告指出,郑文灿行为已属不当,但她也提出附带说明,指富士电视持有股权是移转给亚哲投资有限公司(赖国洲挂名负责人),显未受郑文灿邀宴影响,因而还了郑文灿一个清白。可能这正是郑文灿后来死心塌地跟随蔡英文的其中一个原因。
郑文灿这次被检调机构指控贪腐,虽然他随即辞去海基会董事长,希望能够让与其存在着严重的“瑜亮情结”的赖清德对其“从轻发落”,但有赖清德兼任主席的民进党,却是“冇面俾”,民进党中央廉政会“快刀斩乱麻”,决定今晚召开临时会,讨论是否立案处理,并有民进党“赖系”人士扬言,根据民进党《廉政条例》规定,党员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所得逾新台币五十万元者,经调查属实者,应予除名处分,但情况特殊者不在此限。郑文灿的受贿数额达到五百万元,这次是“打风都打唔甩”。
然而,台湾地区的刑事政策规定,实行“无罪推定论”。现在郑文灿的案子,不要说是法院定罪,连起诉都还没有,民进党就要开除郑文灿的党籍,可能是过于“喉急”了。实际上,即使是民进党《廉政条例》也规定,必须一审有罪,才可以除名。何况,赖清德“发家之地”台南市,民进党籍的台南市议长邱莉莉、副议长林志展等十人,被控以行贿及恐吓等方式在本届正副议长选举中贿选,台南地院经一年多审理,都以犯罪证据不足等四理由判决十人无罪。焉知道郑文灿之案,是否也将会是该案判决的翻版?
但以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实践,郑文灿所涉的案件,官司一打可能要耗费三、五年的时间才能三审定谳,即使是最后被判定无罪,也已经错过了二零二八年的“总统”大选。这在客观上,就有利于赖清德在二零二八年的争取连任。
实际上,检调机构专门选择在郑文灿五十七岁生日当天向其实施拘捕,虽然台湾政媒两界有各种猜测,包括赖清德在自己民意狂跌之际,要以“打贪打黑”来“立威”,而且还“办案不分蓝绿白”,来挽回民意,但更多的人却在揣测,这是要扫除“二零二八”争取连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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