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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本月起施行
http://www.CRNTT.com   2024-07-04 17:25:21


 
  针对责任承担,《条例》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趋势,避免过度处罚。第五十一条新增了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针对不当退货行为(例如“7天无理由试穿”“霸王餐”等),《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强调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细化监管广告宣传

  广告宣传内容极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历来都是执法案件高频雷区。在广告与宣传方面,《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着提示,其相关亮点内容值得关注。

  对于五花八门的“高端”词汇,在《消保法》要求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的基础上,《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应当“通俗易懂”。该规定是否会在执法中实际落地,以及是否会成为广告宣传领域执法的“帽子”条款,值得关注。

  对于电商平台中常见的“刷销量”及控评现象,考虑到销量和用户评价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要依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概述性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的行为。尤其是“隐匿差评”的控评手段,也一并被纳入规制范畴。

  对于直播带货等场景下的宣传乱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细化电商广告监管规定。该条款针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直播平台需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发生争议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必要信息。同时,也明确了并非直播中的所有内容均为广告。需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瞭解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以便维权,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很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该条对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明确提出要求,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直播活动中的权益,规范了网络直播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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