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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命题带来的真问题:论“法理台独”现实危害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24:06


 
  三、作为“真问题”的“法理台独”:两种须高度警惕的现实危害

  虽然“台独”分裂势力所预设通过“法理台独”实现“完全台独”的目标无法实现,但是这幷不意味着“法理台独”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客观地看,“台独”分裂势力虽然无法真正实现使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的目标,但其所开展的一系列政治与法律活动本身却会切实产生一系列的“真问题”,这些“真问题”无不会对祖国统一产生严重障碍。具体说来,通过“公投”“制宪”“修宪”等形式正式宣布“独立”的“法理台独”活动(以下简称为“狭义的‘法理台独’”)的现实危害主要体现为,为国家分裂提供前提性条件、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而台湾当局最终宣布“独立”之前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解构一个中国原则、推动台湾“国家化建构”的“立法”活动(以下简称为“广义的‘法理台独’”)的现实危害则体现为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

  (一)狭义“法理台独”的危害后果: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就狭义的“法理台独”而言,其客观行为表现为“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公投”“宪改”等形式正式、明确地宣告“台湾独立”,这些行为虽然无法产生“台独”分裂势力所预设的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法律效果,但是客观上却将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幷使得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从而严重威胁中国的领土完整、破坏和平统一进程。

  一方面,狭义的“法理台独”将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随着政治实体宣布“独立”,即使这一单方面行为本身非法、无效,其他国家也可能基于自身政策考虑而承认新国家存在。虽然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对新国家的过急承认性质非法,但是如果过急承认的国家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则客观上仍然会对母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影响。例如,尽管塞尔维亚对2008年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表示反对,仍然有大量国家承认“科索沃独立”。虽然科索沃“独立”尚未得到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承认,也未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科索沃“独立”得到大量国家承认这一事实本身已经置塞尔维亚对科索沃的主权于广泛的争议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分离意见书》中也指出:“虽然宪法上不存在单方分离的权利,但是这幷未排除一份违宪的单方分离宣言可能导致事实分离的可能。分离的最终成功将取决于对领土的实际控制和国际社会的承认。”⑬就台湾问题而言,虽然中国政府有足够的决心和能力捍卫领土完整,但是这幷不能排除一旦台湾宣布“独立”、外部势力随即予以承认的可能性。在此需特别注意英美国际法学界一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台湾实际上符合“国家资格”,只是因台湾当局未明确宣布“独立”,导致其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例如,国际法学者克劳福德认为“台湾基于实效性原则看起来完全符合国家的标准”“而在显然没有主张分离的情况下,台湾的地位只能是中国分治的一部分”。⑭前文已经对所谓台湾具备“国家资格”的观点作出了驳斥,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外部势力可能利用这一观点对“台湾独立”作出承认,乃至以此为基础做出更为激进的干涉举动。因此,狭义的“法理台独”不仅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而且还可能触发外部势力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进一步侵犯。

  另一方面,狭义的“法理台独”将使得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和平统一是解决台湾问题的第一选择,然而,台湾当局不从事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的“法理台独”分裂活动,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一点在中国政府反分裂斗争实践中得到了反复确认。2000年发表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明确指出:“如果否认一个中国原则,图谋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割出去,那就使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⑮陈水扁时期,“台独”谋求“法理台独”的活动愈发激进,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我们愿意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尽最大努力,但能否和平解决幷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如果‘台独’分裂势力胆敢发动重大‘台独’事变,我们就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⑯其背后的逻辑可能在于,如果台湾方面通过“宪改”等形式实现“法理台独”,这就意味着不可能期待依据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产生的台湾当局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与中国政府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事实上造成等同于“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效果。

  总之,狭义的“法理台独”活动虽然不会直接使台湾在国际法上取得“国家资格”,但是仍然构成威胁中国领土完整和和平统一前景的重大事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政府采取包括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在内的一系列反分裂措施,对“台独”分裂势力予以警告和震慑,不仅是捍卫领土完整的必要之举,而且也是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前景的内在要求。

  (二)广义“法理台独”的危害后果: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

  广义的“法理台独”包括台湾当局最终宣布“独立”之前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解构一个中国原则、推动台湾“国家化建构”的“立法”活动。具体来说,这些活动既包括台湾当局“对内”通过立、改、废、释“宪法”“法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其通过与外国签署所谓“条约”或“非官方协定”以彰显“台湾存在”的相关行为。这一系列过程性的“立法”活动除了为最终狭义“法理台独”的实现奠定基础外,还存在一项独立的危害后果,即持续误导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

  认同和认知都是可以被人为建构的,而法律制度是建构认同的关键。现代国家的组织形态不是基于血缘的或地缘的自然关系纽带而形成的,而是基于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而形成的,其出发点是“通过一套制度体系将一定区域的人民整合为一个能够共享制度安排的统一共同体”。法律制度一方面构造了作为认同对象的国家结构体系,另一方面又塑造着认同主体的公民身份及权利,而公民正是“在追求与实现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与国家结构体系及其背后的国家制度进行有机互动,从而确立自己的国家认知与认同的结构体系”。⑰可以说,法律制度是人们确立国家认知和认同的核心媒介。

  在分离主义语境下,通过法律制度塑造民众认同和国际认知是一个持续地说服过程。“如此理解主权或许是有用的:主权是声称享有主权的主体为说服它的听众——内部的以及外部的——接受它享有权威的事实,而从事的一种持续的言语行为。”这一说服过程的结果既取决于内容是否具备明确性和说服力,也取决于说服行为是否持续、有力,“主权主张必须在言辞或象征行动中——例如颁布立法或采取其他构成现代治理的众多行为——得到不断重复。”⑱

  从这个意义上说,“台独”由一种思想状态、政治主张转化为制度安排的过程,同时也是“台独”分裂势力试图使台湾民众和国际社会接受“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这一信念的说服过程。通过广义的“法理台独”活动,“台独”分裂势力得以在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中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建构“台湾国家外观”,从而持续地向台湾民众和国际社会传达“台湾独立”的欺骗性信息。广义“法理台独”活动所传达的信息包括两条互补的内容:其一,台湾正逐步或已经在其“宪法”“法律”“条约”“协定”中单方面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即放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岸必将统一”的主张。其二,台湾正逐步或已经在其“宪法”“法律”“条约”“协定”中将“中华民国”或“台湾”塑造为一个区隔于中国大陆的、具有“领土”“政府组织”“人民”“统治权”等“国家要素”的异质性实体。上述信息的欺骗性在于,一个中国原则幷不会因“台独”分裂势力的单方面解构而失去效力,台湾客观上幷不具备也不可能取得“国家资格”,因此与其说“台独”分裂势力通过“法律”确认了“台湾独立”的“事实”,不如说“台独”分裂势力凭空建构出一系列“国家外观”。换言之,广义的“法理台独”所实现的只是两种虚假的“法律外观”之间的转化,从作为“代表全中国的中华民国”转向“台湾国家”。

  综上所述,广义的“法理台独”除了构成导向狭义“法理台独”的先导性步骤外,还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和国际社会对台湾地位的认知。因此,不能认为“台独”势力没有突破狭义“法理台独”底线、“法理台独”在当下就不存在现实危害。充分识别、批判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单方面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建构“台湾国家外观”的各种活动,是中国夯实和平统一的民意基础、维护和平统一前景的必然要求,也是统一后实现台湾同胞认同层面的“去台独化”与“再中国化”以确保台湾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

  四、结论:揭露伪命题,重视真问题

  至此,可以对“法理台独”何以构成最具危险性的“台独”分裂形式作出回答:一方面,“法理台独”的危害性,幷不在于“台独”分裂势力能够通过单方面的“修宪”等活动在法理上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不仅在客观上,而且在法理上,均是无法达致的目标。对此,针对“台独”分裂分子所采取的各种“法理台独”分裂活动,我们应当大胆揭露,坚决批判,刺穿其虚伪面纱。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认识到,“法理台独”带来的现实危害极大。狭义的“法理台独”虽然不会即刻产生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法律效果,但是客观上仍然会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幷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而作为狭义“法理台独”先导性活动的广义的“法理台独”活动,则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和国际社会认知,为祖国统一进程制造障碍、为“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干涉活动制造藉口。这意味着,我们在与“法理台独”斗争的过程中,要瞄准目标,抓住要害——不仅要反对和遏制那些传统意义上可能导致最终分裂的标志性活动,更要警惕那些实际上造成重大危害的隐性活动。总之,既要坚定台湾属于中国的法理事实不因“台独”分裂势力单方面改变的立场,又要对“法理台独”的现实危害保持警惕,在统一前、统一后做好必要的认识和准备工作。

  注释:

  ①陈佳宏:《台湾独立运动史》,玉山社2006年版,第35-36页。

  ②许宗力:《两岸关系法律定位百年来的演变与最新发展——台湾的角度出发》,《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12期,第42-44页。

  ③王泰升:《台湾法的断裂与连续》,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87-189页。

  ④参见严峻:《“台独”概念群的理论驳析与应对策略》,《统一战线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63页。

  ⑤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⑥See Louis Henkin, Richard Crawford Pugh, Oscar Schachter, and Hans Smit,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248-249.

  ⑦刘武生:《周恩来与共和国重大历史事件》,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22页。

  ⑧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2-83页。

  ⑨See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131.

  ⑩[美] 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217页。

  ⑪[英] 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3-104页。

  ⑫Jure Vidmar, ‘Kosovo: Unilateral Secession and Multilateral State-Making’ in James Summers, Kosovo: A Preceden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1) 159.

  ⑬ 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 [1998] 2 S.C.R. [106].

  ⑭See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198-219. See also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183-184.

  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2000年2月,www.gwytb.gov.cn/zt/zylszl/baipishu/201101/t20110118_1700148.htm,2024年2月1日访问。

  ⑯《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99-200页。

  ⑰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25,40页。

  ⑱See Moorag Goodwin, ‘From Province to Protectorate to State: Sovereignty Lost, Sovereignty Gained?’ in James Summers, Kosovo: A Preceden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1) 105-106.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5月号,总第317期,P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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