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入境时携带的现金和金融票据(包括美元或外币现金、旅行支票、现金汇票和可流通证券等)总额如超过1万美元(以个人或共同旅行的家庭或团组为单位),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同时应提供银行对账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以证明现金来源。
如实申报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任何税费。未如实申报者可能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包括没收所带现金和金融票据,最高可面临50万美元的罚款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德国
个人携带现金或可流通证券(如旅行支票)出入境或过境德国,不得超出一万欧元;如超出此数额,需于通关前予以申报,否则,德国海关即可以“反洗钱”为由扣押款项,调查现金来源和携带出入境目的,并最终裁定没收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西班牙
个人携带现金出入境,不得超过1万欧元;否则,海关可以扣押款项,调查现金来源和携带出境目的,最终裁定没收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现金:携带现金总额低于1万欧元无需申报,等于或超出1万欧元必须向海关申报,否则将面临行政扣押及罚款。该限额也包括同等价值的其他货币或容易变现的债券、股票、旅行支票等。
加拿大
加拿大海关规定,每人可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存放在本人名下所有行李内的所有货币)少于1万加元的现金或以其他形式(如支票、旅行支票、银行汇票、股票等)存在的货币入、出境。
对于入、出境加拿大的外国人,如携带现金及以其他形式(如支票、旅行支票、银行汇票、股票等)存在的货币等于或大于1万加元,须事先填妥海关申报单,否则将被处以250加元以上,5000加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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