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肖绪华在未经陈贵镇党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陈贵镇财政资金拨付给南山村村委会,该行为如何定性?
郑鹏鲲:本案中,肖绪华作为陈贵镇党委书记,在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公款拨付给陈贵镇南山村村委会用于改建办公楼,上述行为在定性时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肖绪华作为党委书记,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决定拨付国家财政资金给南山村,应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种观点认为肖绪华违反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我们经分析研讨,采纳第二种观点。
根据在案证据,陈贵镇财政部门对村民自治组织每年会有一定的用款计划,肖绪华虽个人决定将财政资金拨付给南山村村委会,但拨付的范围及额度并未超出计划,南山村的资金用度申请也在财政许可拨付的范围内,因此肖绪华的行为并非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决定拨付国家财政资金,不应评价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述资金拨付虽然符合用款范围和计划,但并不意味着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不加限制地随意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根据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肖绪华作为陈贵镇党委“一把手”,在将公款拨付给陈贵镇南山村村委会用于改建办公楼这一事项上,应遵循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由陈贵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而不应一人酝酿、一人决策,搞一言堂。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肖绪华上述行为应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
肖绪华个人决定将国企资金出借给私企后,又将该不良债权转由陈贵镇政府承担,并造成国家经济严重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损失数额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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