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1日电/来源:央视网 作者:克鲜
近日,陕西咸阳彬州的李某某因为在村民的通知群里,提醒了一句:“打完疫苗不能直接做核酸,否则就是阳性,核酸后打疫苗不影响,切记切记!!!”结果,彬州警方将此定性为涉疫谣言案,认定李某某的言论严重影响了疫苗接种工作,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还在官方微博上晒出了李某某手拿“画押”过的认错书的照片。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彬州警方撤销此前涉疫谣言案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退还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其实,之前多地疾控部门已反复提示,接种新冠疫苗后,需要在48小时之后再进行核酸检测,李某某在群里的提醒根本没有说错什么,更谈不上谣言。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地警方认定谣言时,不是以事实、科学作为依据,而是凭着某种“直觉”,觉得不那么“正能量”,就轻易定为“谣言”,继而做出严苛处罚。
执法者应明白,在做出关乎公民个人尊严、法律公正性的行政处罚时,理当对所谓传言的真实性、当事人传播时的主观动机、客观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全面调查后再“兴师问罪”。我们需要打击的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而不是不让人说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动用警权,特别是开展刑事调查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对公民正常发言,乃至有争议的表达,留下空间,精准区别表达不严谨和蓄意造谣、情绪过激和恶意侮辱。
行使公权者当有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民心,戒慎恐惧,谦卑自牧。对于有争议的表达,对刺耳的批评,公权机关不能第一反应就是“罚不罚”“抓不抓”,而应是:这个话“对不对”?老百姓的怨气打哪里来?“糙话”背后有没有不糙的道理?
尤其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期间,执法需要雷厉风行、果断处置,但也要防止反应过度,把民间正常的意见反馈、争议乃至科普当成谣言、寻衅滋事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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