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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历史、现实与法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1-21 00:02:14


近年来美国对台军售一览表
 
  三是增加军队部署。在军队人数上不占优势,所以美国目前在积极搞联合作战,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菲律宾纳入联合作战体系。譬如美国在日本部署“战斧”式巡航导弹,将驻菲律宾的军事基地从原先的5个增加到了11个,帮助澳大利亚建造核潜艇,以及将澳大利亚打造成为中远程导弹生产和打击基地等等〔48〕。美国在未来可能的台海冲突中,将以美国为重点,先把周边4到5个军事盟国组织起来做先锋当炮灰,再通过北约东扩到东亚,把某些北约国家组织成为二次梯队形成进攻联盟。

  [表:近年来美国对台军售一览表]

  四、“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法理基础

  (一)台湾是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台湾自古属于中国领土

  根据地理研究,在远古时代,台湾岛与中国大陆连为一体,后来由于地球变化和地壳运动,相连接的部分沉入海中,形成海峡,出现了台湾岛。祖国大陆对于台湾历史的记载,最早见证于三国时期。在《临海水土志》,吴国人沈莹明确记载,公元230年吴王孙权曾派1万官兵到达“夷洲”(今台湾)。隋唐时期大陆中央政权曾经三次出兵“流求”(今台湾),公元610年起汉族人民开始跨海向澎湖地区移居。宋元时期,澎湖地区的汉族移居已有相当数量,幷向台湾本岛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

  历代中央政府先后在台湾设立行政机构。公元12世纪中叶,南宋在澎湖地区驻兵,同时决定将澎湖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明时期,均设立澎湖巡检司,其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海上巡逻、追查罪犯,以及督办盐课事宜。公元1662年,收复台湾之后,郑成功在台设立“一府两县”,即承天府和天兴县、万年县。清康熙二十二年,即公元1683年,清政府举兵攻克台湾,中国再度实现大一统的政治格局。次年,清政府在台设“分巡台兵备道”及“台湾府”,下设“台湾”(今台南)、“风山”(今高雄)、“诸络”(今嘉义)三县,行政上隶属福建管辖。清光绪十一年,即公元1885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幷任命刘铭传为台湾首任巡抚。刘铭传任内修铁路,开矿山,架电线,造商轮,兴办企业,创设新式学堂,极大推进了台湾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2.台湾屡遭西方殖民及其历史回归

  17世纪开始,台湾屡遭西方殖民入侵。公元1604年和1622年,澎湖地区先后两次被荷兰殖民强盗所侵占。公元1626年,台湾北部地区被西班牙殖民侵占。公元1642年8月,荷兰殖民者打败西班牙,台湾沦为荷兰殖民地。公元1662年2月,郑成功打败荷兰殖民者,台湾重新回到祖国怀抱。明治维新后,日本迅速走上了殖民扩张之路,琉球(冲绳列岛)和台湾则成为其向南扩张的首要目标。公元1894年,甲午海战爆发,次年清朝战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其条款之一就是割让台湾给日本,台湾再次沦为外国殖民地。

  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同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发出《对日宣战布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49〕。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了《开罗宣言》,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50〕。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幷以国际协定的形式再次确认了《开罗宣言》中所规定的日本必须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原则〔51〕。1945年10月25日,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在台北正式接受日本军队在台湾的投降,幷且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政府主权之下。”〔52〕自此,台湾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已经再次回到祖国怀抱。

  3.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权威不容置疑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幷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这一决议不仅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且明确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不存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实践中,联合国对台湾使用的称谓是“台湾,中国的省(Taiwan,Province of China)”〔53〕。  

  4.“一个中国原则”符合国际共识

  “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共识牢不可破,“台独”分子属于中国国内叛乱分子。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明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代表;全世界195个主权国家,台湾所谓“邦交国”仅剩14个,而且这个数量还会迅速减少;包括联合国、世卫组织等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都不存在台湾代表权问题。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

  5.台湾地位未定论站不住脚

  “台独”分子常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台独”寻找法理依据,事实上依照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相关之规定,台湾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已经归还给中国。1949年中国革命在推翻原中华民国政府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虽然叫法不同,但这仅仅属于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政府之间的相互更迭,幷非建立了两个不同的主权国家。 1949年以来,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两岸复归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不是领土和主权再造。

  (二)以非和平手段解决台湾问题具备坚实的法理依据

  1.符合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是构成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内最高权,即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二是对外独立权,即指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三是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54〕。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首先,既然台湾是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解决台湾问题完全属于中国内部事务,包括什么时候解决、解决的方式方法完全属于中国内政。

  其次,既然解决台湾问题完全属于中国内政,那么按照国际法原则,中国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包括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方法均不容他国和国际军事同盟说三道四。中国中央政府也幷无义务对任何台湾分裂势力和外国干涉势力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

  第三,如果出现“台独”分裂势力或外部干涉势力挑衅逼迫,甚至突破红线,构成为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峻挑战,中国有权行使自卫权,即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2.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规定,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会员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55〕。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以一切必要手段包括武力手段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切主权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威胁,既可能来自外国侵略势力,也可能来自国内分裂势力,或者内外势力相互勾结。无论哪种势力,任何主权国家都有行使武力自卫的权利。放弃使用武力,无异于放弃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这个道理不言自明。当前,“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挑衅逼迫加剧,以及美台深度勾结,已然构成中国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严重威胁,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也是我们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后手段。

  3.符合国内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精神,《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具体提出:“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精神。“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一旦触碰《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红线,中国人民解放军将依法跨越海峡,将违法分子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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