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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双职滥用职权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11-29 11:19:27


 
  周可兴上述行为违反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属于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违纪行为。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

  第一,关于主体身份的认定。周可兴系中共党员,且在参加此次公务培训时,担任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故其具备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身份。

  第二,关于是否具有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性质。周可兴在为期四天的培训期内,未参加任何培训课程,一直在陪同家人四处游玩。虽然周可兴家属的旅游费用系其本人支出,但周可兴的往来交通费、培训费系由单位报销,故具有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性质。

  第三,关于旅游活动是否影响公务活动。周可兴作为郑州工院资产公司参加此次培训活动的负责人,在明知本次行程目的的情况下,仍携带家人一同前往,到达海口市后仅安排张某某一人参加培训,自己则与家人外出旅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综上,周可兴上述行为系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应依规依纪对其进行处理。

  2 周可兴任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期间,违规收取相关餐饮公司及商户管理费,造成不良影响,应如何认定?由于周可兴未能帮助田某某办成请托事项,后田某某要回贿送的5万元,周可兴是否属于受贿既遂?

  焦亚杰:周可兴在任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期间违规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属于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郑州工院资产公司系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全额出资的校属企业,负责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相关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等工作,包括对学院食堂的经营、对学校临街商铺的租赁等。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免收管理费。

  经查,2018年至2020年,周可兴代表郑州工院资产公司与相关餐饮公司及商户签订合同时,违反教育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仍收取相关餐饮公司及商户管理费。虽然收取管理费的比例和时限等重大事项周可兴均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报备,但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教育部相关决策部署不力,给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周可兴系直接责任者,其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

  李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周可兴利用担任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田某某的请托,承诺为田某某解决学校合同制员工身份,并收受田某某现金5万元。在其接受请托并收受现金时,已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犯罪即已既遂。虽然周可兴之后将该5万元退回,但因其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接受请托事项三年后,且是在田某某认为周可兴已经无法帮助自己解决请托事项并向周可兴要回行贿款的前提下进行的,不符合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情形,故不影响周可兴受贿既遂的认定。

  3 周可兴兼具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事业编制公职人员和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双重身份,其擅自与甲酒店约定减免租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66.6万余元,应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还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焦亚杰: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对周可兴上述行为定性时,第一种观点认为,2019年初,周可兴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党委会上汇报与甲酒店合作建设旅游实训基地相关事宜时,其身份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故应定性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周可兴未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党委会报告减租事宜,但以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身份与甲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擅自约定减免甲酒店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滥用职权的身份系国有公司总经理,应定性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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