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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http://www.CRNTT.com   2023-11-09 08:32:20


 
  穿透式监管是穿透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

  文章介绍,“穿透式监管”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投资者的“穿透”,即在由监管失效造成多层嵌套的情况下,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二是对产品的“穿透”,即从监管比例、投资范围、风险计提等角度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资产是否合格。即向上穿透核查投资者,向下穿透核查投资标的——底层资产。在中国,“穿透式”监管开始于2015年。当时,资产管理行业长期的分业监管导致了“多层嵌套”现象,每层嵌套都可能加杠杆,虽然从单个金融领域观察并无明显违规问题,风险可控,但当深入探究资金来源与最终投向时,就存在突破市场准入、资本约束、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的问题,极易引发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递。于是,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首次提出“穿透式监管”概念。“穿透式监管”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资产管理为对象,主要针对各类理财、投资类资金的来源、投向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管控。监管部门要求“穿透”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要求“一户一码”和账户实名制。此次金融机构改革后,“穿透式监管”是在“一行一局一会”的监管框架下进行的,通过中央金融委员会发挥宏观审慎功能,逐步实现对各个金融机构业务的规范以及资金的穿透监管,更有利于确保金融安全。

  持续监管保证了监管在时间上的连续性

  文章指出,监管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在国际上,为有效认识、监测和控制银行业务内在的风险,巴赛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持续银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控制风险;监管者要有一系列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段及对银行机构的信息要求。在国内,早在党的十八大之前,银保监会就提出“持续监管”这一名词;党的十八大之后,证监会分别在2019年3月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6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提出要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加强持续监管,重点须做好两个关键工作:一是健全统计监测。金融业存在因横跨不同行业导致的数据不完整、口径不一致和重复计算等问题,必须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金融机构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二是切实做到盯住风险、提示风险、防化风险,对任何监管措施、监管行为都必须保持持续性,直至实现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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