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反垄断执法机关审理的行政垄断案件在逐年增加。例如,2022年办结了73件,较2021年增加59%,绝大多数涉及城市管理、医疗卫生、工程建筑、教育、文化旅游等民生领域。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共享单车市场的行政性限制竞争存在增长势头,包括越权设定特许经营权、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指定特定企业独家经营、强制收取管理费、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门槛、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等。这些案件的查处对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行政机关近年审查的新增文件和存量文件超过400万份,其中约5万份被予以废止或进行了修订。这些事实说明,《反垄断法》为改善和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至少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推动市场的开放性,市场开放有助于民营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扩大经营规模,并且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创新;二是提升市场的竞争性,因为没有公平自由的竞争,市场就不可能具有活力。国家经济力量如果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往往会导致市场垄断,其结果就是交易条件不平等;如果人人都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的机会,不仅能增进公平和民主,而且可以大大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推进公平竞争需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文章指出,《反垄断法》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反垄断法》虽然引进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对行政垄断,但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种经济性限制竞争案件相比,行政垄断案件的数量、处罚力度和社会影响都不是很大。当前,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查、经营活动等各方面还存在很多制度性障碍,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要求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反行政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困难和阻力,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质是政府限制自己的权力,在实施过程中自然会遭遇某些官员的抵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企业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受到思想观念的影响,二者的平等地位在实践中难以得到确认,民营企业在竞争的起跑线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反垄断法》要在反行政垄断方面成为一只“长了牙齿的老虎”,真正能够对行政性限制竞争实施有效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该法第4条的规定,即“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在国家的产业、财政、投资、贸易、货币、金融、消费、就业、环境、区域等各种经济政策中,行政机关要重视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和基础性的经济政策对待。
当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可能会涉及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的问题。例如,在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企业资质标准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时,有人可能认为地方保护或地区封锁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违反《反垄断法》;有人则可能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属于政府的产业政策,应当予以放行。为有效解决这种冲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国家产业政策的目的、实施领域以及审查的程序和步骤,以避免把优惠本地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政策统统视为“产业政策”的情况。
简言之,为了更有效地健全统一大市场,为了给不同所有制企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中国尚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如果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国家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即政府的经济政策应当只是宏观地发生作用,既不偏爱某些企业而排斥其他企业,也不偏爱某些地区而排斥其他地区。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优胜劣汰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从而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激发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并不断提高经济效率。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把“公平竞争审查”贯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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