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创新能力旨在激发社会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在之前的工业时代,由于尚未摆脱前工业社会极度的资源贫乏状况,创新系统的比重相对较弱。在现代化初期国家治理能力的构建中,秩序能力和赋权能力具有优先地位,创新能力相对处于次要地位。进入数字时代,创新系统的意义被激发出来,原因在于:首先,创新行为的非规划性意味着国家在整体规划时要避免过强的刚性,需要为创新型组织和个体提供足够的空间,鼓励创新行为的发生。其次,国家数字创新能力是对平台化新挑战的一种可能回应。国家一方面需要依靠平台型企业来参与世界性的竞争,因此要给其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对平台型企业要进行适度的干预和引导。最后,由于许多创新性活动首先表现为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在原生性规则和制度创新方面进一步努力,更加积极主动地设定相关的制度规则,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也是国家创新能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面。
此外,正如马里恩•福卡德等人指出的,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社会系统和机器学习算法之间将形成相互的递归动力,用户、平台与算法通过多元互动实现系统创新。由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工作(特别是重复性工作)可能逐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那么整个社会就可以在创新活动上投入更多的资源。马克思所讨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这一设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创新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每个个体最基本的生活物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个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加主动地工作,更有创造性地工作,这便是数字创新能力的核心内涵。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奇琦(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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