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张仲凯表示,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张仲凯告诉记者,如果“黄牛”使用软件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消费者在寻求代抢时往往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黄牛”。张仲凯表示,如果“黄牛”非法利用其个人信息或将其信息提供出售给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尚需标本兼治
面对票务市场乱象,监管部门也在持续发力整治。以北京为例,针对多场大型演唱会在京密集举办的实际,今年4月起,北京文旅、公安、网信、文化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齐出手,联合各区开展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黄牛”倒票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北京警方查获“黄牛”倒票人员143人。
而另一方面,为最大限度防止“黄牛”囤票,多场演出活动的组织方也开始实施“强实名”制度。所谓“强实名”,即人、证、脸三合一,线上购票时要绑定身份信息,入场时必须扫对应人员的身份证,还要对着摄像头刷脸,保证票、证、脸信息完全一致,信息不匹配会导致入场失败。
“黄牛”刘某告诉记者,此前虽然也是实名制购票,但可以转赠,且不要求入场时信息一致,可以说是“伪实名”,“强实名”后,门票不可转赠、转售,“黄牛”囤票难度大大增加。“‘强实名’后,我们主要是提前拿到购票人信息,再通过抢票软件代抢。软件每秒刷新几百次,普通人拼手速根本拼不过我们。”刘某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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