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类“黄牛”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开发抢票软件,通过“爬虫”抓取数据,“0秒下单”,或是直接帮购票者代抢,或是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再通过“转赠”形式加价售卖。更有甚者,一些“黄牛”甚至直接通过出售抢票软件和抢票教程给购票者,从而赚取利润。
·倒票违法须担责
事实上,“黄牛”肆意加价、疯狂倒票的操作,已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界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对《法治日报》记者表示:“‘黄牛’低买高卖的倒票行为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以平价购买商品的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显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那么,“黄牛”倒票的行为是否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呢?
对此,张仲凯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一般演出门票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但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应当得到更严格的限制。自1998年以来,已经出台了22部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加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非法经营罪已包含25种行为方式。相比之下,“黄牛”倒卖门票行为的危害性和紧迫性都更为轻微。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黄牛”倒卖门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不过,“黄牛”倒票行为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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