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化财产属性、功能负荷以显化宅基地的财产价值。显化财产价值要继续赋权强能,明确并逐步充实农民对宅基地的财产权益,这也是稳步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为此,对于农民房屋商业化利用,可由集体为权利人或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被征收时,权利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征收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款或实物补偿、就地安置抑或异地安置;宅基地整治所产生的收益应在向农民倾斜的基础上由各主体共享。未来宅基地制度设计则应以初始有偿取得作为起点:以划定的时间点之后初始取得的宅基地实行有偿取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设置期限如20年到50年之间,集体有权对现有宅基地流转收取使用费,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向集体缴纳占地使用费。为保证改革有序推进,可参考棚户区改造政策,由政府分批分步骤量力承接农民居住保障职责,率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稳定房地产市场,同时实行“人—地”联动,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给流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
坚持集体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
文章认为,农民农村是共同富裕的价值主体和实践主体,是市场运行和法治实施的原动力,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在于个体通过集体得以更充分发展以及与集体共同发展,因此应构建以农民及其组织为中心的多元协同的主体机制,制度化保障其能动性,以制度赋予农民农村能力和力量实现共同富裕。
赋权农民集体并处理好其与农民的关系。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尽快完成宅基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确权登记,明晰权利归属:明确和赋予集体相应的管理职权,包括乡村规划编修自主权、宅基地初始分配决定权、宅基地退出收回决定权、宅基地流转监督权、宅基地流转收益分享权、闲置宅基地整治实施权等,以保障规划实施和维护秩序。对宅基地或其上房屋流转收益由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按比例分享,充实所有权人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另一方面,理顺集体成员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保障农民在宅基地规划、分配、使用、处分等重大事项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加刚性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弹性,在编制各类规划时应保障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效参与,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
投放建设用地指标并多渠道保障有效落地。在土地整治、用地指标和建设规划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闲置宅基地整治应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基础,在政府引导下由集体主导,并与市场主体合作,优先复垦为耕地,也可以整理为用于乡村产业开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化对待为条件,在当下可以分步推进,以闲置节余宅基地为对象实现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平等,打通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互相转换的通道,增加各自的供应来源。此外,还应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要依托政府的相关项目进行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水平,变“闲”为宝,实现多赢;二是要完善、用好宅基地收回、退出制度,实现对利益关系的调整。
强化改革政策的协同集成,做到有序衔接
文章强调,在协同的基础上发挥土地制度改革加乘效应。在共同富裕目标下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形成宅基地改革合力。宅基地改革牵涉面广,既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又涉及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从而形成不同利益诉求,亟须规范、协调。具体而言,一是顺畅市场主体进入宅基地经营、整治等领域并予以规范;二是发挥集体或基层自治组织的在场优势,协力政府落实土地管理规定;三是对涉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权责进一步明确,增强协调性。
对多轮改革及其试点地区做法做好善后工作。各地试点的改革举措大致分为突破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做法,顺应改革方向、合乎法律原则的做法,以及符合改革政策多元价值目标中单一或若干价值目标的做法。对于第一类做法,应根据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严加限定;对于第二类做法,应对实践探索予以肯定,积极总结;对于第三类做法,应给各地留出探索空间,再适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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