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4日电/网评:应给予民间救援队员更多关爱和保障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洪举
8月3日,经核实,此前在房山区佛子庄乡班各庄大桥开展抢险救灾行动中落水的另一名蓝天救援队失联人员刘建民被找到,已无生命体征,壮烈牺牲。此外,据媒体消息,在此次强降雨抢险救灾中失联的房山蓝天救援队女队员王宏春不幸遇难、壮烈牺牲。
梳理媒体报导可知,近些年来,在一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来自民间的救援团队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救援团队是对官方救援力量的有益补充,对抢险救灾、抢救生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而对在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民间救援队员,相关部门以及社会都应给予最大的关爱,充分保障牺牲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以抚慰人心,彰显善意。
现实中,一旦民间救援者在救援过程中因意外受到伤害或者牺牲,其损失如何弥补,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往往面临争议。对此,应明确,“民间”救援并非认定见义勇为的障碍,参与抢险救灾的民间救援队员牺牲,理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根据相关规定与法律理论,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而民间救援团队显然并非对抢险救灾负法定义务的警察、消防等官方救援力量,也并非负约定义务的救援力量。其参与抢险救灾多数是出于个人爱好、热心公益等高尚品质使然。
由此可见,民间救援团队参与抢险救灾,应属于见义勇为。当民间救援者为救援而蒙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甚至牺牲生命时,理当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对其褒奖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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