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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当局建构“抗统、阻融、固独”法律体系的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3-10-09 00:14:06


 
  (二)修改“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安法”等多项法律,限制两岸交流互动合作,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民进党当局全方位推动规范与管制两岸往来交流的所谓“法治防卫机制”,完成“国家机密保护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家安全法”等多项法案修订,并持续修法,均旨在加大限制、管制、处罚与法律威慑。

  (1)修订“国家机密保护法”,严格限制台涉密人员到大陆参访,并加重违法处罚力度。2016年开始,岛内绿营政党就开始推动这一法律修订,2017年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草案,2019年5月7日,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第32条至34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涉密人员脱密期只能延长不能缩短,规定退离职涉密人员须至少管制出境3年,最多可延长至6年;特别针对“泄露、交付、刺探、收集”所谓“国家机密”给“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泄漏绝对机密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处罚,最重可判处15年,战时泄密可处死刑。同时该法明确将大陆视为“敌国”。

  (2)多次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严格限制台离退休公职人员到大陆交流活动。2018年5月30日,台行政部门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增加大量对大陆地区人民防范、限制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国安”条款,其中规定大陆民众因危害“国家安全”可强制其出境、经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到大陆学术机构任职者“不得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研之职务”②。2019年7月3日,台立法机构临时会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修订第9条、第91条及增订第9条第3款,对退役将领、公务人员尤其是军情人员到大陆参访活动严加限制:一是政务人员、直辖市市长、防务、外事、科技、情报、大陆事务或其他相关机关从事涉及所谓“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人员,以及委托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公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机构成员(包括离退职未满3年),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后,应向(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二是脱密期满后,(原)服务机关仍可要求上述人员在进入大陆地区前及返台后,向(原)服务机关申报。三是限制相关人员参与大陆党政军等举行的所谓政治性庆典活动等。新增一条,即曾任防务、外事、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的政务副首长或少将军衔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四是退役将领违规赴大陆可剥夺退休金及处以高额罚款。其中规定,曾任防务、外事、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的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如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的旗、徽、歌等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行为;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者,由(原)服务机关视情节,自其行为时起停止领受5年的退休(职、伍)金的50%至100%,情节重大者剥夺其月退休(职、伍)金,如已支领者应追回③。

  2022年4月20日,民进党当局又主导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加对台湾同胞前往大陆发展的新限制,规定对从事“涉及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赴大陆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3)多次修订“国家安全法”,加重对所谓“共谍”的刑事与经济双重处罚。民进党民意代表于2017年4月开始提案推动修订“国家安全法”,以恐吓与限制退役将领赴大陆参加相关活动。2019年6月17日,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修订案,即修订第2条之1、第5条之1,增订第2条之2、第5条之2,主要内容包括:为大陆及港澳地区“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等行为,被视为“为敌发展组织罪”,提高该罪行刑责,明订为中共发展组织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5000万元新台币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军公教人员若成“共谍”,将丧失退休金并追回已发退休金。另外将网络纳入“国家安全”范畴,加大对网络攻击案件的查处与处置。

  2022年4月20日,台“立法院”再次修改通过“国安法”,新增“经济间谍罪”规定“任何人为陆、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的各类组织与机构,窃取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者,重罚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幷科新台币500万元至1亿元罚金”④。并规定相关从业人员赴陆需事先审查,同时也将“发展组织罪”一审改由高等法院进行,以求“速审速决”⑤。

  (4)修订“刑法”,将大陆纳入“外患罪”范畴。2019年5月,台立法机构先后在一个月之内三次三读完成“刑法”修订案,首次将“大陆、港澳地区及人民”纳入“外患罪”范畴,这等于将大陆与港澳地区视为“外国”。涉及的“外患罪”包括“通谋开战罪”、“通谋丧失领土罪”、“械抗国家罪”、“单纯助敌罪”、“加重助敌罪”、“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公务员过失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刺探或搜集国防秘密罪”、“擅入军事处所罪”、“私与外国订约罪”、“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伪造、毁匿国权证据罪”等,均“适用地域或对像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

  (三)制定“反渗透法”与“全国安全防护工作要点”等,建立所谓“政治安全防护体系”

  (1)制定“反渗透法”,遏阻所谓大陆对台政治经济渗透。台立法机构于2019年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强行通过“反渗透法”,并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并公告实施。其中规定,任何人与组织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或就“国家安全”、机密“国防”、外交、两岸事务进行游说等,违者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罚1000万元以下罚金⑥。

  (2)修订“国家情报工作法”,加大对两岸往来的情报侦察搜集能力。2019年12月13日,台立法机构在民进党主导下通过“国家情报法”修订案,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除强化情报工作保障之外,主要是加大情报犯罪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泄露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份、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之信息”,将刑期“由1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罚款上限由50万提高到200万元新台币;对于泄密或交付给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过程中刑期由7年以上改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泄密获利的罚款由100万元上调为1000万元⑦。

  (3)修订“全国安全防护工作作业要点”与“全国安全防护工作会报设置要点”。台“法务部”主导修订,并于2019年12月3日通令各部会及各县市政府该行政命令“即日起生效”,要求各地方政府开始执行。其中除敏感用词由“保防”改为“安全防护”外,首次将廉政署纳入“国安工作”执行机关。同时将“国家安全防护工作”区分为“机关”、“军中”与“社会”三大块。反渗透的防护由“法务部”调查局、廉政署负责,军中防护由“国防部政治作战局”负责,社会防护归属“内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员会”海巡署扮演协办角色。在组织体系上,“行政院”设立“全国安全防护工作会报”机制,督导小组分派到各县市政府筹组“地区安全防护工作会报”,通过固定开会交换情资。若执行机关掌握境外势力渗透等信息,可通过工作会报函送调查局侦办。

  (四)修订多个法规,加大对大陆资金入岛管制

  台当局对大陆资金入岛一直采取严格管理与防范法律政策:

  一是加大对所谓违规陆资处罚。2019年4月9日,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第1款修订,将掩饰或隐匿投资者身份或资金来源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对违规陆资处罚上限由原来的30万元、60万元分别提高到250万元与2500万元;增订对陆资股东“停止股东权力”条文;对“规避、妨碍、拒绝检查”的陆资给予处罚。

  二是建立“厂商资料库”,严查具陆资背景的侨资与外资在台投资。防止所谓大陆资金间接通过侨外资方式在台投资,影响所谓台湾安全。

  三是严禁陆资进行岛内政治捐助。台立法机构通过“政治献金法”修正案,新增竞选广告资讯透明和禁止境外资金规定,要求媒体与网络平台发布的竞选广告应公开刊播者、出资者姓名及资金来源。同时正在审查中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等均加强防堵大陆对台湾政治人物的政治捐款或资金支持。

  四是修订“洗钱防治法”,建立洗钱防治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加强内稽内控程序规定的强制力,一个重要目的是旨在防范大陆台商等通过洗钱方式将资金汇入岛内支持所谓特定人士。

  (五)修订法律法规,加大两岸产业技术交流管制

  一是通过行政命令等限制政府机构与军方使用大陆通讯等技术产品。在马英九时代,台当局就开始限制使用大陆通信产品。蔡英文上台执政后进一步加大管制,包括:禁止军方使用大陆厂商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要求五大电信商停止销售华为手机;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实施“办公场所拟全面禁止使用华为手机、电脑等,不支持华为手机连接内部网络”;台湾“信息工业促进会”出台“阻绝大陆相关设备使用无限内部网络”规定等。

  二是“国防产业发展条例”加大军方对大陆产品使用管制。2019年5月31日,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国防产业发展条例”,特别制定第19条规定军品研发、产制、维修之关键零组件及原料,不得来自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其人(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于第三地区投资的法人、机构或团体,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机构会商其他主办机关同意。

  三是规范“政府采购”,限制采购大陆科技产品。2019年4月30日,台立法机构修订“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机关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时,有必要对厂商资格进行限制,并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关事业主管机关协商确定。同年4月19日,台“行政院”公布“各机关对危害资通安全产品限制使用原则”,旨在禁止机关与公共机构等采购华为等大陆企业生产通信产品。

  四是加大对大陆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台湾当局对两岸科技领域交流与科技产品贸易有不少相关法规,包括“战略性高科技货品(SHTC)输出入管理办法”、“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及输出管制地区管理办法”、“军商两用货品及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及一般军用货品清单”及“贸易法”等。其中,2019年12月13日,台行政部门修正完成“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及输出管制地区管理办法”,对大陆地区的输出管制项目包括:化学机械研磨机、光阻剥除机、光阻显影机、快速高温热处理机、沉积设备、洗净设备、乾燥机、电子 显微镜、离子植入机、光阻涂布机、微影设备等12类半导体晶圆制造设备。其他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往大陆地区管制地区的规定:如属投资行为,应检附“经济部投资审查委员会”核准文件;如属非投资行为,应附切结书,事先向“国贸局”申请核发输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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