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涉邻里纠纷是一类较为常见而又复杂多样的纠纷类型,在多种案由中均有可能涉及,如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邻里之间因天然的物理上的距离而产生联系,双方之间将长期处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局面,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矛盾而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冲突升级。如何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涉邻里案件的同时,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考验着法官的智慧,而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可能是可行的路径之一。笔者认为,涉邻里纠纷具备的下述特征决定了其具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条件:其一,涉邻里纠纷发生在邻里之间,从社会治理层面上看,邻里之间属于法律与道德交织、传统和现代博弈的领域。在此类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利于各类社会调整方式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功能。法律或政策的推行和生成,有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法律或政策从制定到落实到最小的一个社会治理单元,往往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传统和现代文化中的精华、民众处理日常琐事的智慧以及地方社会治理机构颁行的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较于法律或政策而言,都是一种地方性资源,在经过筛选、整合后获得了向上的新的生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黏合剂、又是缓冲台,更是国家对社会世情和上述互动过程的总结和概括。其二,涉邻里纠纷的矛盾根源可能一时无法根本化解,而当事人对回归正常生活秩序和幸福生活的期盼又具有急迫性,这就强化了在此类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在笔者曾遇到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对宅基地使用范围存有争议,多年来对此争执不下,据此引发了多起衍生诉讼。至少在个案审理的过程中,这一矛盾可能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而一个浅显却又深刻的问题就摆在了法官面前:纠纷一日不解决,当事人就不能回归正常的生活了吗?在《意见》颁行之前,此类文书在释法说理时不能说不精细,但在运用三段论阐明了裁判理由后,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可能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而在《意见》颁行之后,法官在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则兼采了法律技术和以情入理的优势,使得判定个案的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这一看似宏大的结论,其实是解答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当事人生活的更和谐幸福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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