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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
http://www.CRNTT.com   2023-03-24 16:17:17


  中评社北京3月24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导,昨日(3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从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强化网络保护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等角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均做出了细致规定。

  学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

  从整体上看,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准确把握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方向,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内容和目标,遵循未保法的原则和理念,补充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坚持的六项具体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六项具体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修订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细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采取科学方式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鼓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为应对突发事件、防控学生欺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对未成年人劳动保护,修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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