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20日电/网评:既维护国家安全 又保障公民权利
来源:大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明确特区国安委的责任,同时处理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的问题。特区政府根据人大释法的精神,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近日提交立法会讨论。政府幷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而是逐案处理,同时加入甄别机制和覆核机制,如此一来,既能消除国安风险,也没有削弱辩方选择法律代表、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务实可行。
政府在今次修例中,加入“申请前甄别程序”,即海外律师申请以“专案认许”方式参与国安法案件,须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外,海外律师亦需要事先取得行政长官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海外律师需要解释及提供佐证,参与的有关案件不会涉及国家安全,亦不会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经行政长官同意后,才能正式启动“专案认许”申请程序。也就是说,新安排下,行政长官需要作出两次裁决。加入这个事先甄别程序,旨在剔除那些没有理据、浪费法庭及各方资源的申请,确保“专案认许”制度不会遭到滥用。从香港的司法实践来看,滥用法律程序者不乏先例,事先甄别完全有必要。
审讯过程变幻莫测,获得行政长官证明书的国安案件有机会发现新的、之前未被考虑的国安因素。为此,政府建议加入覆核机制,当法庭或律政司司长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视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时,就要向行政长官提出,而在覆核期间,案件的法律程序要暂时搁置。直至行政长官批出新的证明书,海外律师方可继续参与有关案件。
今次修订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原先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普通案件,主要是民商事案件,万一过程中突然出现或演变成牵涉国家安全的情况,原来委聘海外律师的安排就需要作出调整,也应当向行政长官申请证明书。如此一来,就有“全面包底”的效果,保证任何案件审理都不会危害国家安全。<nextpage>
全球大部分司法管辖区都没有“专案认许”制度,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更是世界通行的标准。在本港,有大量有资格处理国安案件的大律师,足够当事人挑选,因此香港也有一些意见认为,国安案件应排除海外律师参与。但特区政府的新修订幷没有“一刀切”禁止,而是在保留“专案认许”制度的同时,加入甄别机制和覆核机制,这符合人大释法的精神,也是对“专案认许”制度对香港法律发展的贡献表达了尊重的态度。可见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在处理一些棘手难题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权利幷不矛盾,而是可以幷行不悖,特区政府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特区政府固然要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案件的控辩双方亦有把关责任,一旦发现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的元素,就应该及时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按既定机制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以及特区政府根据人大释法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不仅没有破坏香港司法独立,反而更好地维护了香港法治,法治基石更加稳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