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立法和法律实施活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亿万农民共同意愿,把地方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真正使广大农民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其中,贯穿始终最核心、最稳定的立法理念原则,就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体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扎实推进全社会共同富裕。法治实践证明,祗有把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高质量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确定性的“强心剂”。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城镇化、工业化浪潮的推动下,广大农村的经济结构、经营关系和治理状况等发生着深刻改变。守望乡村发展的变与不变,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思路成为新的课题。特别是面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农业农村发展新情况新任务,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务实灵活的立法形式主动适应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需要,确保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切实保证广大农民利益不受损,理应成为平衡社会利益关系、促进乡村振兴的法治之路。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前进方向,提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大任务。我们要坚定不移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包括粮食安全保障、耕地保护、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机械化等的农业农村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配套法规,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特色性,在法治轨道上凝聚全社会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整体合力,调动亿万农民重农务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跨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谱写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华彩乐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