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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中评社 段晓鲁摄) |
中评社香港12月31日电(记者 段晓鲁)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就有关条文作出解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晚上召开记者会,他表示,欢迎及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所作出的解释,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
以下是李家超的开场发言:
我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我表示欢迎及感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说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根据第十四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又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第二,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三,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