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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罗沛然博士。(图片来源:网路截图) |
中评社香港11月26日电(记者 段晓鲁)昨日香港城市大学公法与人权论坛和公共事务及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主办,“香港特区25周年:回顾与展望”学术会议,并邀请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从各自专业视角对香港特区过往经验、教训及未来前景作深入交流、研讨与展望。香港大律师罗沛然分享了香港基本法25年实践及过往历史,透过案例讲解基本法实践的起承转合。
罗沛然表示,香港终院在1997年至2009年间,透过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判例,构造一个既延续香港普通法传统,也适应1997年后新的宪政秩序的司法运作模式,尽量避免损害香港司法自主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香港法律制度,并且保障香港居民权利及维护香港的高度自治。
罗沛然谈到,1999年因香港终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吴嘉玲判决自行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解释,带出要中央当局决议出手的局面后,香港终院意识到其在应用司法权审理案件时终局解释香港基本法要冒的风险,其后在刘港榕案作出它认为可控的风险管理,即承认和接受了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效力。香港终院这样做,一定程度上也来自它在1999年2🈷月26日吴嘉玲案的第二份判词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必须以此为依归。
罗沛然说,自1999年吴恭劭案后,香港终院的案例说明验证对香港基本法保障的权利自由的限制的审查标准,政府有责任提出理由支持其对受保障的基本权利自由的限制,而且法院就会严格地审查有关的限制。法律应用“法律须为确定”原则及“比例原则”。然而,在涉及运用或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或社会经济政策而不涉及以个人核心特征为法律或政策中不同待遇的界定准则的讼案,法院审查的严格性会降低,即是除非设限或界定给证明为没有合理基础,法庭不会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