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禁蒙面法》一役的教训极为深刻,这也说明了黎智英一方为何执意要聘请英国“御用大状”,并非是因为他熟悉香港国安法的条文,能够为审讯提供所谓有益、有建设性的观点,而是在于其英国大状的身份、在于其处理西方人权案的经验,企图以西方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去“抽秤”以至否定国安法,如果审讯最后法庭被其说动,又或被其所谓“权威”的身份影响,难保不会对国安法日后的实施和解读造成负面影响。这才是黎智英千方百计聘请“御用大状”的原因。
黎智英一方的另一个策略,就是不断横生枝节,不断挑动争议,炒作案件,甚至提出一些毫无理据的争议,目的是干扰审讯,只要一次成功,难保就可以扭转乾坤。
最明显例子是黎智英一方近日又以案件不设陪审团为由提出“永久终止聆讯”。这个理据荒谬之极,不但香港国安法已有明文规定,“唐英杰案”也有了明确的案例,提出“永久终止聆讯”完全是无理无法无据。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列明,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三个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分别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这三个理据都是十分清楚,黎智英本身所犯的就是勾结外国势力罪,怎可能没有涉外因素?怎可能没有国家机密?如果黎智英案都不符合这三个理据,请问又有哪一个案符合?
国安公署可行使管辖权
至于不设陪审团是否违反基本法以及香港的司法公正。在“唐英杰案”中,上诉庭已表明香港国安法拥有特殊的宪法地位,而且陪审团不应假设是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诉庭并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都没有指明陪审团不可或缺。说明不设陪审团的法律问题已经明确及解决。在这样情况下,黎智英一方仍要提出“永久终止聆讯”,不但是不专业的表现,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企图通过不断提出各种“申请”、“程序”,拖延案件审讯,甚至是挑战国安法权威。
黎智英一方提出的理据根本就不成立,但令人忧虑的是,在聘请英国“御用大状”一事上,却似有中门大开之感。早前上诉庭已驳回律政司有关上诉,之后律师司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日前再次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这难免传达出一个令人忧虑的信息,令外界担心能否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能否完整根据国安法条文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在审讯中屡次出现各种空子,让黎智英一方不断利用,借此逃避或减轻刑责,这对于国安法将是一次损害,各界都不希望看到,中央更不会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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