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被告人邱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78万元转给民警崔某某账户,由崔某某上缴至林业局基金账户。骆某某收到毛皮后,发现部分毛皮质量不好,遂联系邱某某。邱某某支取人民币2.1万元转款至骆某某账户,此过程中产生手续费50元。剩余49.895万元被邱某某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房及花销。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9.895万元已全部退缴监察机关。
综上,被告人邱某某利用任黑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罚没财物变价款人民币49.895万元。
经调查,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被监察机关传唤到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罪行。
孙吴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罚没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其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邱某某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