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2日电/10月9日,河南濮阳一影院悬挂横幅禁止顾客携带蜜雪冰城食品入内,网友发布的图片显示,电影院入口处挂着印有“本影城恕不接待蜜雪冰城食品,请谨慎购买”字样的横幅。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影院与蜜雪冰城两家店铺有矛盾,甚至曾打过架,一直在协调,至今未协调好两家店铺的关系。此事引发热议后,影院已撤下横幅,但仍谢绝携带蜜雪冰城饮品的顾客进入。10日,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管局回应称,若商家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属于违法行为,将调查处罚。
有选择性地排斥某品牌进入影院,较为罕见,可这种商家之间的矛盾让无辜消费者遭殃,毫无疑问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是一种恶意经营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无权拒绝消费者的任意消费。简而言之,经营者无权设置不合理门槛以挑选消费者,只要消费者完成支付,经营者就应当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
能够对作为公民的消费者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的,只能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将特定职业、个别地区、购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选择性服务,违法性非常明显,然而前两种情况,经营者自行设置门槛的现象十分常见。现实中,有的商家基于一些因素的考虑,拒绝衣衫不整者入内。而拒绝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者,既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其做法一方面在“威胁”消费者不得购买其他商家的商品,否则就不得购买自家的商品或服务,相当于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另一方面,让消费者“二选一”的行为,就是一种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即便如报导所指的影院与蜜雪冰城两家店铺有矛盾,但这仅是商家之间的个人恩怨,与消费者完全无关。因而,影院拒绝为购特定商品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做法既霸道,也涉嫌违法,监管部门理当严肃查处,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付出代价,让消费者不被无辜殃及。
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