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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港英“救命索”救不了黎智英
http://www.CRNTT.com   2022-09-03 09:52:00


  中评社北京9月3日电/网评:港英“救命索”救不了黎智英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方靖之(资深评论员)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8月被警方国安处拘捕及检取其两部手机。黎智英其后入禀指,其手机内有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LPP)的资料及“新闻材料”,阻止警方查阅,高等法院遂下令暂时封存相关资料。及后控方及黎智英一方就搜查其手机内的“新闻材料”展开多番拉锯,日前国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颁下判词表示,香港国安法赋予警方额外权力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调查取证,条文中的“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一旦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处,应优先采纳国安法的条文,又强调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遂驳回黎智英覆核。

  判决后黎智英表示会继续上诉,企图大打拖字诀,但法庭的判决其实已经很清楚,国安法在法律上具有凌驾地位,其《实施细则》有权要求相关人士交出“指明证据”,当事人必须遵守,并不能引用其他法律阻挠,黎智英千方百计阻止查阅其手机资料,不过暴露其心中有鬼,如果只是“新闻材料”,为什么怕交出来?

  黎智英表面上是传媒老板,多年来却从事各种政治行动,与外国势力关系千丝万缕,在香港社会翻云覆雨,甚至豢养反中乱港政客,指令对方参与各种政治斗争。黎智英之所以在香港政坛肆无忌惮,凭借的就是其传媒老板身份,动辄祭出所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令执法部门投鼠忌器,以掩护其政治操作。但今时不同往日,黎智英图以新闻自由逃避刑责已经全部破产,等待他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图借新闻自由挑战国安法

  这次案件的主要有几个争论点:一是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指明证据”,是否包括“新闻材料”。二是《释义及通则条例》在法律上保护新闻材料,这样警方是要遵守《释义及通则条例》,先向高院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申请才可取用新闻材料,还是可引用国安法“实施细则”直接向当事人索取。三是警方要求检取、出示或披露“新闻材料”,是否违背了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文。很显然,黎智英一方企图以新闻自由的大旗,阻挠国安法执行,表面上争拗的是警方可否直接取用有关资料,实际却是对国安法的挑战,企图削弱、打击国安法的执法,所以黎智英才不惜花费重金不断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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