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过硬才能让监督执纪执法更有底气、更具权威,因此要在制度建设中采取措施严防“灯下黑”,不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当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还规定了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都强调严格监督管理,规定了干部准入、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保密、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安全责任、“一案双查”等具体制度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详细规定了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以及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列明了监察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幷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门户。2021年,全国共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562人,采取组织措施9685人,处分2985人,移送检察机关111人。
新时代新征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养成在严格的监督约束下工作、生活的自觉和习惯,始终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推动实现高标准自身建设和高质量履职尽责互促共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