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当其罪——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视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适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极少数涉“独”言论嚣张、谋“独”行径恶劣的“台独”顽固分子,涉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以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外国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无处遁形——对“台独”顽固分子要缉拿归案。即使一时无法使其落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终身追责——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是保障台湾同胞利益福祉的坚实后盾
“台独”分裂是祖国统一的最大障碍,是民族复兴的严重隐患,也是岛内政治社会乱象的根源,是台湾同胞利益福祉的最大威胁。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为了谋取政治私利,长期甘当外部反华势力马前卒,一心制造国家分裂,无耻出卖民族利益,不惜将广大台湾同胞绑上“台独”战车。如果任由他们嚣张作恶、逍遥法外,最终牺牲的只会是广大台湾同胞的利益福祉。祗有将不知悔改的“台独”顽固分子绳之以法,有力防范、制止、惩治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行为,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红利,才能真正过上和平安宁的好日子。
统一是历史大势,是正道。“台独”是历史逆流,是绝路。凡是数典忘祖、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的人,从来没有好下场!奉劝“台独”顽固分子在刑事利剑和遏“独”法网面前,尽早认清形势、弃暗投明,与广大同胞一起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否则必将遭到人民的唾弃和国家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