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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8-03 11:36:51


 

  案例四:

  衡阳市侯某某与

  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

  2020年3月,侯某某在网上申请了某银行信用卡,网上初审通过后,侯某某前往某银行营业部进行身份核查及手续确认。因侯某某系盲人,无法本人签字,不能按照一般信用卡申请流程办理业务,某银行未为其发放信用卡。侯某某对某银行业务流程提出异议,幷与某银行产生纠纷,侯某某向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为维护侯某某的合法权益,调解员邀请了市残联肢残协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调解员向某银行进行释法明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盲人客户只是行为受到了限制,权利幷没有丧失,某银行设置的信用卡发卡规定没有考虑到盲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调解员建议某银行采取适合盲人的方式进行身份核查,某银行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采用录音录像和口述的方式对侯某某进行了身份核查,幷为其发放了信用卡。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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