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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倡针对5类电脑网络罪行制订新法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7-20 18:18:31


  中评社香港7月20日电/大公文汇全媒体报导: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今日(20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谘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议,以应对资讯科技、电脑和互联网方面迅速发展对保障个人权利所带来的挑战,以及其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公众谘询期今日起展开,为期三个月,公众可在10月19日或之前提出意见,小组整合意见后会转交政策局,暂未有立法时间表。

  小组委员会建议针对5类依赖电脑网络罪行制定全新特定法例,包括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

  小组建议,5类相关罪行订有两项最高刑罚,如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两年监禁;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14年监禁。不过,如干犯非法干扰数据或非法干扰电脑系统的加重罪行,建议最高可囚终身。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成员邹锦沛举例,入侵医疗系统等涉及人命伤亡情况,可属加重罪行。小组亦建议,上述有关罪行应加入合理辩解作为免责辩护,如以网络安全为由取览数据,具体细节留待公众谘询讨论。

  建议提出,电脑罪行的性质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适用于域外范围,凡是与香港有联系的案件,香港的法庭应具有司法管辖权。小组委员会成员陈政龙解释,由于现时使用云端较普遍,伺服器很大机会不在香港,黑客亦可能不是香港人。但如果受害人是香港人,即使其数据不在香港、黑容不在香港,小组亦希望香港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

  另外,被问及如果市民加入了Telegram等通讯软件群组,而当中涉及非法讨论,是否构成“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罪”,陈政龙回应指,任何通讯软件包括WhatsApp,都有机会包含犯罪讨论,相信有关行为不构成“管有罪”,但会有其他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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