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与应急管理、水务、电力、医院等单位以及属地政府、街道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及地方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运营单位要强化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第一时间组织乘客快速疏散,确保人员安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4号)要求及时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不得涉险行车;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要坚决停运。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和处置进展,开展技术分析工作。线路恢复运营前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的,应经评估确认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载客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