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垄断规制面临的障碍。平台垄断行为的多发及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势在必行。但平台企业市场主体数量巨大、商业模式快速迭代、技术更新十分迅速,使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规制面临障碍。首先,平台性质的多元性和结构的复杂性使得对平台垄断行为的识别较为困难。集技术支撑、需求匹配、内容服务于一体的多元化互联网平台扮演着企业、市场和基础设施等多种角色,而大型垄断平台的多维层级结构使其在技术创新、内容研发、服务提供等新兴业务领域中,与中小平台实现复杂嵌套,实现新业务领域的激烈竞争并进一步保持平台整体垄断地位,成为反垄断认定与识别的“障眼法”。其次,数据生产要素的特殊性、多主体性动摇了传统反垄断规制体系。数据要素作为平台企业的关键战略性新型生产要素,由于生产、加工、应用过程中参与主体十分广泛且难以辨别,数据要素产权界定困难。区别于实体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递减效应,数据要素的可加工、易复制和零边际成本特性及其对于平台企业的战略资源地位等,传统垄断界定标准、衡量工具及反垄断规制手段受到挑战。再次,平台技术应用的先进性为反垄断规制带来技术障碍。快速迭代的技术和持续更新的“自动学习”算法等优势,使获得垄断地位的平台以其算法与技术优势充当数据等资源关键分发渠道的“守门人”,并通过智能定价算法快速达成隐性价格合谋,并贯穿平台企业从要素获取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
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面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及监管困境,应以发展与规范并重为原则,加强反垄断规制、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第一,优化监管框架、推动平台自治。由于平台垄断行为多发且隐蔽、关联企业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仅依靠外部力量难以实现对平台垄断的高效监管。因此,应充分利用平台自身所具备的高水平计算机技术与高能性算法,通过建立自我监管体系约束平台行为,而政府通过有效监管该体系的运行,实现监管框架的优化,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垄断行为。第二,推动数据产权确权、促进数据交易机制完善。数据要素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与数据产品利润被平台攫取是平台垄断利润产生的根源。因此,应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数据要素产权进行分割与确定,保障各供给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标准、构建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等手段,实现数据要素的自由流动,以打破数据垄断。第三,革新反垄断判定标准、合理界定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多重属性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市场份额不足以界定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策略性低价不能成为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托词。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数据、商品和广告形成多样化的组合嵌套,利用多种隐蔽手法实施事实上的垄断行为。因此,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判定标准应将用户基数、数据、算法等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核心要素考虑在内,科学有效地界定垄断行为。第四,创新反垄断规制工具、完善反垄断监管制度。为应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反垄断监管机构应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构建智慧化、精准化的监管工具,促使监管机构突破技术束缚,形成与平台企业协同联动的实时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从而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