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政治包容性。参选人来自不同的政治团体、政治派别,代表不同的政治光谱,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充分说明“爱国者治港”不是“清一色”而是“五光十色”。在爱国爱港旗帜下,新选制最大限度拉长了包容多样性的半径,画出了期盼“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同胞共享美好生活这个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圆。
三是均衡参与性。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扩大为五大界别,立法会议席分为三大板块,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每个界别不少于15名委员的提名。这些设计确保了政治参与均衡度,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和各界别的不同利益,特别是在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平衡了香港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
四是公平竞争性。选举委员会选举参选人不论循何种方式参选都面向有关团体、界别和社会大众积极开展竞选活动,立法会选举90个议席个个有竞争,行政长官选举也有多名人士参选。候选人重在比专长、比政纲、比理念、比担当、比贡献等,以此努力争取选民支持,使选举活动更加理性、公平、有序。
由此可见,新选制能够确保通过选举反映民愿、集中民智、为民谋福,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相统一,是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
这套好制度,好就好在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提升管治效能。香港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选举制度必须有利于强化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权威,有利于提高政府施政效率。新选制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和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使得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具有共同的选民基础,在立法会形成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稳定力量,从而有效破解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长期对抗的困局,使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香港在激烈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总之,完善后的香港新选制,全面准确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实际,既坚持“一国”原则,又尊重“两制”差异;既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修补了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开放;既保证广泛参与,又体现均衡参与;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加强协商民主;既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提高治理效能,又有利于维护和实现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优化提升和与时俱进,为香港实现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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