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修订草案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回应社会关切,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修法将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修订草案增设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实践中,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积累了多样化的地方经验,有的已经写入地方立法。修订草案将这一制度上升为人大立法,有利于从源头消除妇女歧视,促进男女性别平等。进一步强化了妇联的角色,比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草案创设了多个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救济机制,比如各级妇儿工委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这些机制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二审草案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体现了更加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草案还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修订草案强调对妇女就业平等权以及财产权益的重视。促进男女平等的关键手段是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提高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的经济地位。本次修订草案强调保护妇女的就业平等权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以保障妇女参与和共享发展成果。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是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颇多,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识别和处罚,还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会与妇女联合会依法监督等完善了救济渠道。而二审草案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预防和消除生育歧视,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草案还特别针对平台用工明确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弥补了目前互联网用工还无法完全适用劳动法的漏洞,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增强了新形势下对妇女工作权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草案增加了保护措施,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更好保护了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妇女权益享有水平的差距。草案还细化了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增加了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家务照料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先进的性别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