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联大第2758号决议同样成为了被歪曲的对象。“独”派人士宣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内容是解决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谁来代表中国之争,而非两方是否同属一个国家之辩,且此决议对台湾是否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题亦无声明。〔16〕鉴于此,“台独”势力妄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和台湾的法理地位毫无关联,所以也就不能作为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之法理依据了。
除了否认合法的国际条约之外,“台独”分子也翻出两份文件来佐证“台湾地位未定论”才是真正“符合国际法”的论断。第一份文件是美国在一系列操纵之下,于1951年9月4日与日本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在这份文件的签署过程中,作为对日战胜国的中国完全被排除在外,从而并没有机会在现场对条文内容提出异议。〔17〕根据其内容的描述,日本在领土方面的义务为“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系列权利、名义和请求权”,但是在这份声明中,祇表示日本要放弃对台湾的主权索取,却并没有写清在放弃的同时要把台湾交还给谁。〔18〕换句话说,台湾仅仅是“离开”日本而已,至于其具体的“去向”并没有被规定出来。按照这个逻辑,台湾的法理地位“自然而然”就是“未定”的了。
第二份被翻出来的文件,是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签署的《台北和约》(或曰《中日和约》、《日台和约》、《日华和约》)。在有关台湾归属的条文上,《台北和约》沿袭了《旧金山和约》中的说法,即“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和要求”,依旧没有承认将台湾归还给中国。〔19〕毫无疑问,对于“台独”分子来说,这份文件让“法理台独”又多了一层“保障”。
耐人寻味的是,作为以战败国身份签署以上两份文件的日本,其在台湾归属问题上的态度也成为了“法理台独”的“依据”。前日本驻台代表斋藤正树曾表示,称该国在依照《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放弃对台的所有权后,台湾是属于“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不隶属于任何一方,暂时无法得到确定。〔20〕事实上,类似的表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有关台湾法理地位的问题上,日本以看似中立、模糊的立场来回避问题,实则通过各种说辞为“台湾地位未定论”推波助澜。〔21〕
在处理台湾归属的问题上,日本坚持以《旧金山和约》作为最终的法律文件,并以此为说辞,称自己无权对已经放弃的领土进行表态,从而拒绝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日本国内也有一种声音,表示即使要遵循《开罗宣言》,台湾也未必能被解释为已经归还给中国。究其原因,在于根据《开罗宣言》中的书面文字,接收台湾的“国家”名为“中华民国”。然而日本认为,中国自1949年开始的变化,让他们不得不考虑退到台湾的国民党当局是否还有资格代表“中华民国”,因为这意味着把台湾归还给已经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否合适。这就让日本找到机会,通过抛出新议题的方式来转移视线:在台的国民党当局能否代表“中华民国”都是个疑案,遑论台湾的归属问题了。〔22〕也正因如此,在各种试图歪曲台湾法理地位的说辞中,又多了一套意欲混淆视听的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