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资者A与B基金公司关于公募基金适当性问题引发的纠纷引起业内关注。投资者A通过某互联网基金代销平台购买了B基金公司管理的一款中低风险基金产品,该产品每六个月开放赎回一次。
投资者A认为,该产品介绍称是一款中低风险产品,但购入该产品后却持续亏损。A认为,上述关于产品特点的描述涉嫌误导。为避免损失扩大,这位投资者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向B基金公司提前赎回基金份额。
今年以来,随着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亏损加大。据一些银行、券商渠道的人士透露,基民投诉也随之出现一定增长,有人抓着“买的时候不知道会亏这么多”等问题,前去讨要说法。有基金研究人士直言,这看似是市场调整下基民的情绪宣泄,背后暴露出的却是基金投资者在“适当性”上的执行问题。
今年初,就有包括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等多家基金评价机构将部分基金调高了适当性风险等级。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由于基金适当性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等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加以区分,个别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就遇到了具体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当他们遭遇一定亏损或者潜在亏损的时候,往往会“怪罪”于基金适当性风险等级的定级偏低,从而给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基金评价机构带来较大影响与冲击。
在胡立峰看来,公募基金适当性风险定级工作遇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建议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达成共识,普遍、整体地把适当性风险等级提高,不应该为了方便销售而维持较低适当性的风险等级。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一位适当性纠纷案件调解员就给基金公司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方面,在选择销售机构时要把好准入关;另一方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客观、中立、真实地向销售机构说明产品特点,为销售机构提供关于产品定级的客观建议。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同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间产生“错配”,也是导致适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不能主动向普通投资者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