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构建在传统就业模式的场景之上,用现行法律解决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实际问题,面临着理论和实务双重困境。”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代表建议,尽快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在普遍保护劳动关系的同时,也设立了专门章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这为劳动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参考。”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将其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