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人员就《金城江体育馆拆迁及安置回建协议书》中没有“回建1000平方米门面给河池市体育局” 的约定与梁春球谈话时,梁春球以河池市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别约定”有歧义为由进行辩解:“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是以对政府出让方案特殊条款‘均按成本价回购’规定来签的,成本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按当时开发商的初步测算,项目建设的成本价在2500元/㎡左右,因此2500万元只能回购10000㎡,扣除其他单位需回购的约2000㎡用房,我们体育局能回购的就是8000㎡左右,这与我们之前的规划大致相同,而且我们要求开发商装修好回建的体育用房,回购后能直接使用,这并没有什么问题。”
梁春球狡辩道,如果签订的协议书有问题可以重新签订,这不是工作的失误,是对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殊条款有不同理解造成的,统一认识后完全可以重新签订协议,但调离市体育局后就不知道后续是如何操作的。
其实梁春球在制定方案时就想好了自己的退路,对市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的多种理解,为梁春球签订这样有损国家利益的协议书创造了进可攻、退可守的绝好机会:被查,就说是理解歧义;不查,就等着利益回报。
“我与吕某是在东兰工作后认识的,那时我与他没有交往。我调到市体育局工作后,逐渐与他交往,因为他爱人是市体校的干部。后来他投资开发建设市体育局游泳池和综合楼,我与他逐渐成为了朋友。他中标原金城江体育馆改造拆迁项目后承建,我与他的接触较多,但我们是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清白,没有接受过他送的钱财!”在被问到与吕某的经济往来时,梁春球说。
面对信誓旦旦的梁春球,调查组直接表明态度:“如果你不如实说出你与吕某在经济上的问题,你将失去主动交代的机会。”
“2013年我买车时曾向他借款10万元,大约在2014年我已将借款全部还给他了。”“2013年我在东兰认识的一个朋友韦某向我借钱,我没有,我就叫吕某帮转账5万元给韦某,后来这笔钱我还给吕某了。”“2014年吕某在开发商品房过程中资金短缺,叫我借款给他,我筹了40万元借给他,这笔钱我到现在都还没得回来,为此,现在我和他的关系也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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