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5日电/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24日举办的浙江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拓展公共数据范围、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同时条例提出,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针对社会关心的个人信息采集问题,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浙江致力打造全省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78.8万项,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已归集公共数据624.4亿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