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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共纪检委工作条例》的通知
http://www.CRNTT.com   2022-01-14 14:25:31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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