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此外,《办法》明确了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办法》起草说明显示,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制定《办法》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办法》起草说明显示,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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