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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案中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http://www.CRNTT.com   2021-11-10 14:20:35


  中评社北京11月10日电/据南方日报评论,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民呼勇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

  可能会有读者疑惑,今年7月,深圳市民梁某某的案子已经被称为境内个人破产“首案”,为什么现在又出现了“首个”?在日常语言习惯中,破产往往用于笼统描述资不抵债、行将倒闭的经济状态。在法律层面,破产则是一种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当债务人满足法定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具体而言,梁某某案属于个人破产重整首案,呼勇是个人破产清算首案所对应的破产人,再加上深圳中院10月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已经集齐了三种程序的实践探索。

  针对“还不起钱”的问题,规定三种破产程序并非多此一举。根据《条例》,当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可申请重整。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约束下继续营业,从而尽快清偿债务并实现经济再生。债务人和债权人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比如延期偿还、部分减免债务等,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对于已经没有挽回余地的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提供了最后一种解决方案,面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这有利于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减轻破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毋庸讳言,目前仍有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怀有误解,其中又以对破产清算程序的质疑最为突出。事实上,任何一种个人破产程序都不是鼓励债务人“欠债不还”。无论是立法活动,还是司法实践,都突出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筛查与保护。如果进行横向比较,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影响往往更大。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中,呼勇经商欠下480余万元,已经卖掉唯一住房还债,目前月收入约5000元,还要独自抚养女儿,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不同于具备一定经济再生能力的梁某某。经法院审查,呼勇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而在考察期内,呼勇的收入将在扣除必要支出外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经营、消费等活动将依法受到限制,实现经济再生的周期也更长。结合深圳中院此前发布的“条例实施首月收到260件破产申请,8宗立案审查”等信息,足见审核与监督之严格,个人破产制度绝非躲债者的避风港。

  可以说,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每一例首案都备受社会关注,都是司法机关贯彻立法精神、进行普法宣传、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的良机。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相关规定,不断推进个人破产司法实践走向深入,提升个人破产程序公信力。居民个人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采取恰当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个人破产制度充分发挥出对个人和社会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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