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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与第三支柱的"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8:26:08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文章称,早在1991年,中央政府在发布首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时就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虽然文件并未明确提出“三支柱”概念,但其关于三支柱的制度框架与思路却比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并向各国政府推荐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框架提前了3年。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禁锢,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急需社会保障制度“保驾护航”,国家首先建立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体制顺理成章。

  在传统的企业互助会体制背景下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2000年,中央及时提出了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正规的信托制第二支柱养老保险正式开始运行,至今积累了17年的宝贵经验,但从本质上讲这也是“集体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提出建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2018年试点至今,这个新生事物也同样面临着制度配套、观念更新、提高认识和不断学习的“试错”过程,同时也经历着部门博弈、行业竞争和重新定位的曲折过程。虽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结果不尽人意,试点至今已超期两年多,但它毕竟是一个制度创新,不仅让人们重新认识了什么是第三支柱,并看到了“个人养老金”的雏形,而且第三支柱的概念逐渐被全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个人承担养老责任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重要的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概念数次进入中央文件,成为当下和未来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改革领域,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史上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在顶层设计缺位的情况下,第三支柱在短短几年内就很快地经历了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1.0版本到“个人养老金”2.0版本的“升级”,于是有了“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提法。

  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改革路径

  文章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第二支柱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要靠科学的制度设计和配套的财税政策在两方面同时发力。

  从制度设计上讲,首先,第二支柱养老保险虽然运行良好,但目前需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率,这是当前第二支柱企业年金面临的主要任务,其具体改革举措包括引入“自动加入”机制、取消雇主缴费归属期、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扩大投资范围等,继续深化企业年金改革,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其次,第三支柱的2.0版本顶层设计应尽快出台,在吸取前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大税收优惠比例,简化个税抵扣手续,完善产品线,覆盖保险、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个人申请建立第三支柱必须要参加第二支柱的限制条件应该取消,使之成为真正的中国版的“个人养老金”。最后,应打通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通道,这是一个实现双赢的举措,对第二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扩大参与率是相互促进的。

  从财税配套改革上讲,这是推进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突破性”条件。首先,应建立养老金友好型个税制度,这是大力发展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基础。具体而言,应坚持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个税免征额的本质属于“个人生计豁免”,随着社会平均收入的不断提高,恩格尔系数持续降低。个税如果成为“精英税”,第二、第三支柱就难以成为“大众养老金”。其次,2019年,中国成功实现了分项所得税制向个人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改革还应继续,应以家庭总收入为单位进行年终汇算清缴,这是带动家庭成员参与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最后,应尽快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度,这是推动发展第二、第三支柱的根本条件。

  总之,提高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居民养老中的占比,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需要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科学的态度和路径,这是“十四五”时期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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